
《意见(三)》详细描述了员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以及员工“上班出行”涉及工伤事故认定的具体情况。
(三)意见明确医疗损害侵权不影响工伤赔偿的认定因最初事故造成的伤害。职工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或者其他法定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属于工伤。职工上下班、上学期间发生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依据和工亡时间,以及在家工作期间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
《意见(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非法分包/分包”、“个人合伙”等案件的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审核认定级别的变化调整待遇,准确掌握和掌握新增费用的适用情况,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和权益。受伤工人和雇主的休息。
意见(3)明确了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及其认定依据:
首先,明确医疗伤害违法行为不影响原工伤事故工伤赔偿的发放。对于实践中是否认定职工工伤医疗违规行为,《意见(三)》第四条明确,职工因事故受伤或者在救治过程中患工病的,医疗机构医疗违规行为不影响原工伤或者工病的认定。但医疗侵权造成的损害,不属于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造成的,因违法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补偿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二是明确远程办公期间职业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工业事故损害的核心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不可预见的灾害。 《意见(三)》第九条明确,远程办公由单位组织实施。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员工确实在家工作时因工伤事故受伤,则在家工作不应影响工伤认定。但是,利用微信、电话、电子邮件等现代通讯媒介进行的简单的临时性、偶然性的业务沟通,不属于企业灾难。同时,明确员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纳入“工作时间、地点”。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在家进行的工作是基于雇主的工作要求和工作需要,并且本质上是与日常工作强度和工作条件无关。如果明显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则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地点”。
第三,明确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法定原因造成缺勤的,不认定为工伤。 《意见(三)》第五条规定,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职工解雇是指因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残或者自杀以及其他法定原因造成的解雇。为了使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更加清晰,将其归类为工业事故。
第四个目标是明确非自然人造成的交通事故中职业事故的认定依据。 《意见(三)》第六条明确“无主要责任”认定以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件为依据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的有效裁定。另一方面,除非您能证明交通事故发生在上班途中,否则您将无权获得工伤赔偿。也就是说,如果主管部门没有确认交通事故的事实,也无法证明申请人因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而受伤,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就必须认定该索赔不应认定为职业事故。
五是明确工亡时间的认定依据。针对死亡时间实际认定存在争议的问题,《意见》(3)指出,工伤职工的死亡时间是确定公民死亡时间的标准和依据。明确死亡时间以《居民死亡证明(预计死亡时间)为准》没有《居民死亡证明(预计)》的,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上注明的死亡时间为标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原记录时间的,以该证据确定的时间为准。
(编辑:马章、邓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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